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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8月1日向各省★✿✿、市★✿✿、自治区发改委★✿✿、物价局发出通知★✿✿,提出按照社会平均投资和运营成本★✿✿,参考太阳能光伏电站招标价格★✿✿,以及我国太阳能资源状况★✿✿,对非招标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国统一的标杆上网电价★✿✿。
具体规定内容是★✿✿: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★✿✿、201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★✿✿、国家发改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★✿✿,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.15元(含税★✿✿,下同)★✿✿;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★✿✿,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★✿✿,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.15元的上网电价外★✿✿,其余省(区★✿✿、市)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★✿✿。今后★✿✿,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投资成本变化★✿✿、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★✿✿。
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还要求★✿✿,通过特许权招标确定业主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★✿✿,其上网电价按中标价格执行★✿✿,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电价★✿✿。对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★✿✿,其上网电量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★✿✿。(记者 朱剑红)